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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规范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8












 

 

(苏安监[2004]9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局颁发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证书废止事宜

l、省政府2004年第23号令删去了《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1第181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按照《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省局自2000年12月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的有关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文件一律废止。

2、省局2004年6月30日前依据省政府181号令所颁发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证书一律废止。具体废止的资质证书是:

(1)省局颁发的“安全预评价资质证书”

(2)省局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3)省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鉴于有些中介机构2004年6月30日前所接评价项目有连续性和时间性的实际情况,其有效期可适当延期,最迟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二、关于国家局授权各省局“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事宜

1、依据国家局安监管规划[2004]88号文件授权各省局《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详见附件一),省局从2004年8月15日起,受理各市局推荐的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的申请,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2、省局依据国家局的要求制定了《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详见附件二)、《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详见附件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详见附件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认定条件和审查程序》(详见附件五)。

三、关于认定临时资质的收费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临时资质的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评价 中介机构 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中介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2日印发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于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需报国家局备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制定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有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

三、具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从事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煤矿(单井)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四、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具备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提出拟认定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及各机构的基本情况,报经国家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国家局将对各地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子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利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六、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异地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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