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办[2008]15号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 《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附: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