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办[2008]12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组织开展的“迎奥运、保安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1、淮安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淮安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细致的督查行动,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我市各级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妄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及《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发[2008]5号)要求,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好自查。市级综合督查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对各县(区)政府以及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督查;专项督查由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督查。各县(区)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结合安全实际,确定督查重点。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示公告、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保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有: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渔船、消防、非煤矿山、冶金、烟花爆竹、水利、电力、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认真筹划,讲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查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安委办将适时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措施,重点突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重点督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促使各生产经营单位能真正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将予以公开曝光。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市安委办结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编辑《简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将督查情况及有关隐患排查可治理分析资料及数据表格报市安委办,以便市安委办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各县(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于7月25日前提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