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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24
淮安监[2008]70号
 
关于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28 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重点行业: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及制造加工企业。
    二、重点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安全网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或行业、及2007版《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4、同时检查各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组织安排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市安监局组织人员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生产、使用单位由各县(区)安监局组织人员检查,时间从8月1日-8月10日。
    五、检查要求:
    1、被检查企业由各县(区)即时确定。检查人员要直接到企业对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2、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流入渠道,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的管理意见。
    4、各县(区)组在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后要进行认真总结,于8月12日之前,向市局上报书面报告,报告后必须附有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的数据统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