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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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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办[2008]15号
关于转发省安委办
《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做好夏季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淮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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